再創高峰 32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b) 本公司指⽰及促使受託人向承授人轉讓㊒關数目的股份;或 (c) 本公司支付或促使支付現金付款(且本公司可酌情決定以港元或承授人當地货幣等額金額 (按本公司可酌情決定之匯率基準轉換)支付或促使支付現金付款。 (ix) 股份附帶權利 於所授出股份配發及發行或轉讓予承授人之前,承授人不享㊒㊒關股份所涉及的權利,包括与該 等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分派㊒關的權利。 (x) 公司事件 x.i. 倘: (a) 倘向全体股份(或除要約人及╱或任何由要約人控制的人士及╱或任何与要約人聯合 或一緻行動之人士以外之所㊒股東)提出全面收購要約(不論以併購要約、股份購回 要約或計劃安排或类似之其他方式),則本公司将竭力促使該要約延展至所㊒承授人 (按相同条款並作必要调整,並假設彼等将成為股東)。倘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獲 批准之㊒關要約,成為或宣佈為無条件,則奖勵将按下文第x.ii.段於董事會列明之日 期全部或部分歸屬。尚未歸屬之奖勵之所㊒部分将即刻失效;或 (b) 倘本公司向其股東發出通告召開股東大會,以考慮或酌情批准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 議案或法院頒佈将本公司清盤之命令,本公司須於通過決議案或頒令當日向所㊒承 授人發出㊒關通知。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任何尚未歸屬奖勵之部分将於緊接㊒關 決議案通過前全部或部分提前歸屬(於承授人通知內列明),則承授人将与股東享㊒ 同等權利,可於清盤時自可分派資產中收取款項,金額相當於就上述选擇所涉及股 份應收取之款項。任何並未提前歸屬之奖勵的部分将即刻失效; (c) 倘根據⾹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經不時修訂)或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不時修訂)(「公 司法」),本公司及其股東或債權人就本公司重組或与任何其他一間或多間公司合併 的計劃而建議訂立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則本公司須於向本公司全体股東 或債權人寄發大會通告以審議㊒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同日,向所㊒承授 人發出通知(連同㊒關本第x段条文存在之通知),尚未歸屬奖勵的任何部分随即可於 緊接相關法院就審議該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指⽰召開會議日期前一日的 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提前歸屬。待㊒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生效後,所㊒ 奖勵(以尚未提前歸屬者為限)将即刻失效。董事會将竭力促使因第x.i(c)段項下之奖 勵歸屬(或其任何部分)而發行之股份将就㊒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言, 構成本公司於㊒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生效日期之已發行股本之一部分, 而該等股份於所㊒方面将受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或安排所規限。倘因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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