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創高峰 3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xiii) 轉讓限制 奖勵屬承授人個人所㊒,不得出讓,且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奖勵出售、轉讓、出讓、抵押、 按揭、設立產權負擔或就奖勵設立以任何第三方為受益人的任何權益,惟為免生疑問,承授人可 提名一位代名人,僅為該承授人之利益而以信託方式持㊒根據奖勵歸屬将予發行之股份,且㊒關 承授人与代名人訂立之信託安排之憑證須向本公司提供並為本公司所信納。然而,於承授人身故 後,奖勵可按遺囑或根據遺產分配法予以轉讓。 (xiv) 奖勵失效 xiv.i. 除非董事會另行全權酌情釐定,否則尚未歸屬之奖勵(或其任何部分)将於以下最早日期自 動失效: (a) 因一個或多個承授人嚴重失職的理由而終止其僱佣、職務、代理或顧問職務,或倘 承授人被裁定觸犯任何牽涉其品格或誠信之刑事罪行或(倘董事會或相關附屬公司董 事會(視乎情況而定)如此認定)僱主或負責人因任何其他理由㊒權根據普通法或根據 任何適用法律或根據承授人的服務合約、任職条款或与本公司或相關附屬公司(視乎 情況而定)訂立之代理或顧問協議或安排,即刻終止其僱佣、職務、代理或顧問職務 之日; (b) 承授人於破產或無償債能力或与其債權人作出全面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組協議之 時或之後不再為參与者的日期; (c) 董事會将於承授人承認違反第xiii段随時行使本公司權利註銷任何奖勵(或其任何部 分)或按下文第xiv.iv段註銷奖勵(或其任何部分)的日期;或 (d) 就受績效或其他歸屬条件規限的奖勵而言,奖勵歸屬条件未獲達成日期(奖勵僅就任 何相關股份部分因應用該等績效或其他歸屬条件而未獲歸屬而告失效除外);或 (e) 奖勵根據上文第x.i段並未提前歸屬或歸屬(及因此失效)的日期。 xiv.ii. 董事會㊒權決定承授人的僱佣、職務、代理或顧問是否已因上文第xiv.i(a)段所載理由終止, ㊒關終止的生效日期及董事會作出之㊒關決定應為最終及具決定性。 xiv.iii. 倘承授人与本集團成員公司之僱佣、服務或委聘於任何奖勵歸屬前因任何原因(上文第xiv. i(a)段所載理由除外)終止(包括辭任、退休、身故、殘疾或未能重續到期僱佣或服務協議(或 同等原因)),董事會将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歸屬任何未歸屬的奖勵、歸屬的限度及該等奖勵 (或任何部分)的歸屬日期。倘並無作出㊒關決定,奖勵将自承授人僱佣、服務或委聘終止 日期起失效。倘董事會決定該等奖勵不得歸屬,該等奖勵将自㊒關終止日期起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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