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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眾志成城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v) 承授人可獲授權益上限 除非取得股東批准,否則於任何12個月期間,因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及本公司任何其他 購股權計劃向每名選定參與者授出及將予授出的購股權(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購股權)獲行使而發 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數目,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數目的1%(「個人上限」)。 (vi) 績效目標 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並無列出可行使購股權前須達到的績效目標。然而,董事會或其代表可 全權酌情規定可行使購股權前須達到的績效條件,作為任何購股權的部分條款及條件。 (vii) 認購價 於行使購股權時,根據購股權認購每股股份應付之金額(「認購價」)由董事會釐定,但不得低於下列 各項中最高者: (a) 股份於授出日期在聯交所發出的每日報價表所列明的收市價; (b) 股份於緊接授出日期前五個營業日在聯交所發出的每日報價表所列的平均收市價;及 (c) 股份面值。 (viii) 授出購股權 本公司將以函件或董事會可能不時釐定之有關形式向參與者授出購股權要約(「授出函件」),其中須 訂明相關購股權之股份數目、認購價、任何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強制規定任何績效目標及╱或歸屬 範圍)、授出要約的期間、購股權使用日期(須為要約日期起28日內(「接納日期」),並進一步要求參 與者承諾按授予條款持有購股權,並受計劃條文所約束。有關要約僅涉及有關參與者個人而不得轉讓。 當本公司於相關接納日期或之前接獲承授人妥為簽署之授出函件覆本或其他屬於接納授出購股權要 約之形式,連同以本公司為收款人之1.00港元(或董事會可能規定的其他等值貨幣)匯款(作為所授購 股權之代價)時,購股權即視作已授出及接納並已生效。 任何要約均可就低於其所提呈發售之購股權數目獲接納,惟所接納購股權涉及的股份須為可買賣之 一手股份或其完整倍數。如果於向相關選定參與者發出載有要約之函件當日後20個營業日內要約未 獲接納,則視為已不可撤銷地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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