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ESR Group Limited 中期報告202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iv) 期限 長期獎勵計劃將於採納日期起計十年有效,於該期間後,概不得授出任何獎勵,但長期獎勵計劃之 條文將於可令任何已授出獎勵歸屬的範疇內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十年期間授出之獎勵將於期限結 束後根據其授出條款繼續有效。 (v) 授出獎勵 董事會可按其不時釐定之形式發出通知(「授出函件」)向參與者授出獎勵,要求參與者承諾按授出條 款持有獎勵,並受長期獎勵計劃條款及條件約束。授出函件須訂明(其中包括)任何歸屬條件、相關 歸屬時間表及適用歸屬日期。本公司可要求承授人向本公司匯款1.00港元(或董事會可能規定的其他 等值貨幣)作為授出的代價。 (vi) 時間限制 本公司於發生價格敏感事件後或作出影響價格敏感事件之決定後,本公司不得向任何參與者授出任 何獎勵,直至該價格敏感資料已按《上市規則》的規定公佈或披露。具體而言,本公司於緊接以下各 項(以較早者為準)前一個月起: (a) 董事會就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無論《上市規則》規定與否) 的會議日期(即根據《上市規則》最先知會聯交所的日期);及 (b) 本公司須根據《上市規則》刊發任何年度或半年度業績公告,或刊發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 公告(無論《上市規則》規定與否)的最後期限; 直至有關業績公告年度刊發日期止期間內不得授出任何獎勵,倘向董事授出,不得於下列期間授出 獎勵: (a) 不論上文第vi(a)及vi(b)段所述,於緊接年度業績刊發日期前60日或(倘為較短者)相關財政年度 結束至業績刊發日期止期間;及 (b) 緊接季度業績(如有)及半年度業績刊發日期前30日或(倘為較短者)相關季度或半年度期間結 束至業績刊發日期止期間。 (vii) 向關連人士授出 凡向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獨立非執行董事除外)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聯繫人授出, 均須事先獲得本公司薪酬委員會(不包括身為所涉授出中擬定承授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而對 關連人士的一切授出均須符合公司法及《上市規則》的規定,其中包括必要時須獲取股東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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